市民鄭某未曾料到,自己花錢買的房子,卻因為沒有及時過戶竟然被法院查封了?原來,夏某某與房主段某某發生債務糾紛,法院依法查封了段某某的該房產。最終,法院對鄭某的要求未予支持。
段某某于今年3月4日將其名下房屋賣給鄭某,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該房屋也由鄭某實際使用,但由于個人原因,鄭某未及時辦理房屋的過戶。
8月15日,夏某某與段某某因債務糾紛向田家庵區人民法院起訴,讓段某某還錢。田區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生效后,段某某仍未履行義務,夏某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中,人民法院對上述房屋予以查封。
同年11月5日,鄭某對執行標的的查封向法院提出書面執行異議。11月15日,該異議被駁回。
法院審理認為:鄭某因自身原因未及時到房管部門辦理該房屋的產權過戶登記,未依法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民法院在案件執行中對登記在被執行人段某某名下的財產予以查封,符合法律規定。鄭某對上述執行標的提出異議,證據不足,理由不成立,依法裁定予以駁回。
法官提醒: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廣大市民要增強法律意識,在房屋買賣成交后,應及時辦理相關過戶手續,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產生。
(記者 廖凌云 通訊員 張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