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自己孩子在幼兒園被老師打罵,潘集區一女子在微信朋友圈宣揚“老師虐童”,并附以侮辱性言語,對當事教師造成一定影響。該教師為此以名譽權被侵害為由將該家長訴上法庭,日前,潘集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一審判決原告勝訴。
李某是潘集區某幼兒園教師,其訴稱,今年4月25日下午4時許,她給就讀于該幼兒園的單某測試體溫時發現體溫為37度多,因放學時間段事情較多,忘記對單某母親許某進行提醒。兩天后,有民警前往該幼兒園,稱許某到公安機關報案,稱單某被李某用報紙打傷。此后,許某在微信朋友圈發布多條信息,含有“小孩上幼兒園被老師打成這樣,天理不容”等不實且帶有辱罵性的言語。
李某稱,許某的做法導致其受到有關部門調查,致使其精神恍惚、夜不能寢,很長時間內無法正常工作。李某訴請法院判決許某在幼兒園門口張貼和通過報紙刊登公告向其賠禮道歉、停止侵犯、消除影響,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這是潘集區法院首例教師狀告學生家長名譽權案,在當地引起較大反響。庭審中,許某辯稱,女兒在幼兒園上學時被老師李某用報紙卷打傷并伴有紅腫,有醫院檢查結果佐證,其來到幼兒園理論時,李某不承認,在無奈之下才多次找有關部門反映,其為表明事實雖然采用了不當方式,但并沒有給李某造成任何損害結果發生,請求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許某在沒有證據證明其女兒放學后臉部紅腫是被李某毆打所致的情況下,在微信朋友圈內發布李某的照片及附有對李某有人格貶低性的文字,其行為在一定的范圍內對李某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影響,構成名譽權的侵害,依法應當停止侵害,并對李某進行賠禮道歉和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撫慰金2萬元的訴請,法院認為侵害未給原告帶來嚴重后果,不應支持。
最終,潘集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許某立即對李某停止侵害,并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在其發布李某照片和文字的微信朋友圈內向李某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駁回李某要求許某賠償精神撫慰金2萬元的訴訟請求。
(記者 吳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