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酒駕入刑,“酒后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已經被社會公眾所認同和遵守。然而,還在緩刑考驗期內的龐某,仍不思悔改,不注意自己的行為,醉酒駕駛。近日,經田家庵區法院審理:被告人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2個月,罰金5000元,并撤銷龐某的緩刑,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31000元。
今年1月19日晚10時許,被告人龐某駕駛一輛黑色“江淮”牌小型轎車行駛至田家庵區淮河大道與國慶路交叉口處時,被執行檢查任務的交警攔下,經現場對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為:286.0mg/100ml。后經司法鑒定,龐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達到160.7mg/l00ml,超過80.0mg/l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而事發時,龐某尚在緩刑考驗期內。
原來,2012年12月21日,被告人龐某因犯盜竊罪被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26000元。
田家庵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龐某違反交通安全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同時,被告人龐某曾因犯盜竊罪還處于緩刑考驗期,現又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對前后兩罪實行并罰,遂作出如上判決。
(記者 廖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