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大通區人民法院對江某、阮某、王某非法買賣警用裝備一案作出宣判,被告人江某犯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被告人阮某犯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判處罰金二萬元;被告人江某、阮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五萬元、三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各式警用裝備依法予以沒收。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江某,系淮南市田家庵區江某保安消防器材中心經營者;被告人阮某,系合肥廬陽區某商貿商行經營者、合肥某服飾銷售處實際控制人。2009年至2015年,江某經營田家庵區江某保安消防器材中心期間,在無買賣警用裝備資質的情況下,非法從被告人阮某、王某等人處購買警用裝備對外銷售。經統計,共銷售警用多功能服389件、作訓服523套、肩章321副、電警棍302根、手銬76副、防暴頭盔96頂、反光背心209件、警用噴射器99個等警用裝備,非法經營數額共計930428元。
2015年6月18日,公安機關在田家庵區江某保安消防器材中心店內查獲并扣押警用多功能服8套、冬執勤服34套、制式警銜170副、電警棍9根、手銬19副、催淚噴射器22個、伸縮棍33個等警用裝備。
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阮某經營合肥廬陽區某商貿商行和合肥某服飾銷售處期間,在無買賣警用裝備資質的情況下,非法向江某、舒城中學等個人或者單位銷售警用制式服裝、手銬、警號等警用裝備,經營數額共計343007元。2010年以來,被告人王某在明知被告人江某不具備買賣警用裝備資質的情況下,先后多次向江某銷售警用強光電筒等警用裝備,非法經營數額共計36854元。
大通區人民法院認為:三被告人行為均已構成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