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年輕女子選擇在KTV上班,陪客人唱唱歌、喝喝酒便能掙到報酬,這原本也無可厚非,但由于KTV客人的復雜性,在此工作的人員,特別是女員工更應該具有基本識別能力和自我保護意識。日前,潘集區法院審理一起KTV“公主”因陪所謂的“大哥”唱歌、喝酒而遭到輪奸的案件,“大哥”蘇某構成強奸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
劉某是潘集區一家KTV的“公主”,蘇某去唱歌時一直都叫劉某相陪。一來二去,兩人便以“哥妹”相稱。2014年8月25日晚,在另一家KTV唱歌的蘇某給劉某打電話,讓其前來陪同唱歌,劉某爽快應約。唱歌期間,他們喝了不少酒,后蘇某又與陳某、顧某(均已判刑)和劉某等人去燒烤店邊吃邊喝。吃完燒烤,已是次日凌晨3時許,蘇某三人又帶著劉某去大排檔吃宵夜,再次喝了不少酒。
凌晨4時許,“大哥”蘇某等人以送劉某回家為由將其騙至陳某車上。途中,劉某發現車輛并非駛向自家的方向,便打電話求救,蘇某發現后奪走手機。隨后劉某數次欲跳車逃離,均遭到蘇某阻攔。當車輛行駛至田集機廠附近路邊停下后,陳某、顧某二人先行下車,蘇某在車輛后排座位上強行與劉某發生性關系,后陳某、顧某依次如法炮制。清晨,在駕車返回袁莊途中,蘇某讓陳某、顧某先行下車,以談戀愛為名一路上不斷勸說、安慰劉某,此后再次在車內對劉某實施奸淫。
案發后,陳某、顧某被抓捕歸案,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6個月和11年。“大哥”蘇某一直在逃。懾于法律的威力,今年2月23日,蘇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據了解,蘇某曾因犯尋釁滋事、搶劫以及故意毀壞財物罪,三次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潘集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蘇某伙同他人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脅迫方法,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系二人以上輪奸,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蘇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滿釋放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 吳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