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提醒網絡空間并非“法外之地”,正常訴求應合法渠道理性表達
因所購房屋不能按期交房,一名男子竟在網上揚言要“身負炸藥維權”,引發市民關注。6月3日,這名男子被警方及時查獲,最終因擾亂社會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
6月3日上午,熱心群眾向警方舉報稱,一男子在某網站上發帖,聲稱要購買炸藥,并身捆炸藥包進行“維權”,引起眾多市民關注。接報后,市公安局立即指令田家庵公安分局進行處置。
田家庵公安分局多警種協同展開工作,迅速查找到群眾所反映的網帖。經查看得知,系一網友因所購房屋不能及時交房通過網絡發帖,詢問其他網友找尋鞭炮加工點,欲購置火藥制成炸藥捆在身上,“事情不解決,先引爆自己”,并鼓動其他網友效仿。網帖發出后,有網友聲稱“我村里是做鞭炮的,具有殺傷力。”
田東派出所民警經過大量工作,于當日上午11時許找到發帖男子張某。今年24歲的張某是潘集區田集劉圩村人,其交代稱,其在廣場北路某小區購買房屋,但一段時間以來小區停止施工將影響到正常交房,他聯合其他業主與開發商交涉多次未果。6月2日下午5時許,張某在飲酒后,想起此事非常窩火,便在網上放出“狠話”。
張某得知發出網帖后引起社會關注,提出通過刪帖、解釋并消除影響來進行彌補。在民警的解釋下,其才得知發布該煽動性網帖的嚴重性,并對此感到非常懊悔。
隨后,民警又找到了聲稱“村里有鞭炮廠”的網友何某,對其所述事項進行核查。何某出示了其私下聯系張某并對其進行勸解的聊天記錄。經核查,何某所述“鞭炮廠”是指多年前潘集區高皇鎮的鞭炮加工點,目前早已被取締,何某本人亦無主觀惡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25條第三款規定,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處5天以上10天以下拘留。目前,張某因擾亂公共秩序,被警方處以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
“張某因其網上言論尚未引起實際后果,所以只是被處以行政拘留,若是引發嚴重后果,則會承擔刑事責任。”警方提醒稱,市民們表達正常的個人訴求,應通過合法渠道理性表達。網絡空間并非“法外之地”,任何違法犯罪行為都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網上發布一些不實的和虛假的信息一旦大范圍傳播出去,必將引起恐慌,后果不堪設想,因此,網上散布消息和抒發情緒,不要有違法的行為。
(記者 吳巍 通訊員 吳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