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華社播發(新華視點)《3萬畝“私家湖泊”為何如此任性?》,文章披露了一起私建矮圍破壞洞庭湖生態環境的惡劣事件。經報道后,輿論高度關注,矮圍被拆除,3萬畝湖泊正在還湖于民。掩報沉思,不禁問之。
一問緣何文拆實不拆。報道中稱“堤壩是當地一個私企老板所建,曾被湖南省以及益陽市、沅江市(縣級市)等各級政府數次嚴令拆除,但依舊巋然不動。”筆者不禁納悶,面對“數次嚴令拆除”,緣何濤聲依舊,它自巋然不動,既然“數次嚴令”為何都是紙上談兵,為什么政府沒有拿出拆違的力度與氣魄,更何況是3萬畝的湖面?如果僅憑“數次嚴令”的公文旅行,文拆實不拆,令行而不止,觸及的不僅僅是政府的威嚴,更是對權力的踐踏和任性的溺寵,隱藏著對更深層次權力監督的弱化和權力執行的淡化。
二問緣何騙貸無人問。私建矮圍的老板因騙貸受到了追究,如果不是因為媒體曝光,騙貸的事會不會“水落石出”,金融機構放貸應有一套嚴格的程序,面對巨額的貸款有沒有去核實,項目的合規性審查有沒有去確認,這一連串的背后有著太多的疑問,是不是也同樣隱藏著失職失責的暗箱操作之嫌?又有沒有利益糾葛呢?如果因為此事,放貸金融機構的損失又由誰來承擔呢?好鋼用在刀刃上,作為金融機構更應該把資金投放到事關民生福祉、利民利國的項目上去,而不應投放助長違規違紀的騙貸項目上。
三問緣何單靠中央督察。從2001年開始建堤圈地種樹、養魚,至今已達17年之久,當地省市縣三級政府緣何都不給力,雖然“數次嚴令拆除”,某市還專門出臺拆除洞庭湖矮圍網圍專項行動實施方案,正是文嚴實不嚴,“私家湖泊”才“幸免于難”,由此可見,專項行動實施方案也是網開一面,如果沒有中央環保督察的利劍,還依然鏟不平“私家湖泊”的矮圍,那當地政府的擔當與作為又當何解呢?換句話說,如果基層職責部門都不敢亮劍,都等靠中央去環保督察,那要各級政府部門還有什么用呢?再退一步講,如果當地部門早作為,17年前剛開始圍堤圈地時就加以制止和拆除,抓早抓小,還有今天的3萬畝“私家湖泊”嗎?地方政府和職能部門難道不更需要反思嗎?
動員千遍不如問責一次,令發千道不如量刑一回。洞庭湖“私家湖泊”破壞的不僅僅是生態環境,更觸及政府公權力的作為底線,不僅拷問各級干部的作為與擔當,更拷問各級政府的職責與擔當。洞庭湖“私家湖泊”事件更應引發各級政府部門履職擔當的反思,真正做敢擔當、有作為,才能讓“私家湖泊”現象絕跡于神州大地。(曉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