坊間,在家庭成員之間債務連帶關系的處理上,“父債子償”、“夫債妻償”的這些傳統觀念在老百姓的思想上根深蒂固,似乎是天經地義、合情合理的,并不需要質疑。然而,法律規定并非完全如此,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僅在繼承遺產范圍內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近日,壽縣法院安豐法庭審理了這樣一起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件。
壽縣隱賢鎮的許某某生前系某銀行職工,不幸于2017年12月因車禍身亡。許某某在世期間,因購買房屋需要向朋友吳某某借款30萬元。因許某某過世,債權人吳某某主張債權未果,遂將許某某的父母、妻子及子女一同起訴至法院。
法庭審理后認為,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人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本案中,因許某某死亡,許某某的父母、配偶及子女作為其第一順序繼承人應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對許某某生前合法債務予以清償。鑒于法庭查明許某某生前留有房屋等遺產,承辦法官遂多次召集許某某繼承人,向他們解釋法律的相關規定,解答他們思想認識與法律規定的不同,最終通過承辦法官的耐心溝通,促使許某某的繼承人均表示愿意在繼承許某某遺產范圍內清償許某某所負債務,使得該案得以調解解決。
(記者 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