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人死亡,亦無繼承人,遺有銀行存款無法支取,受遺贈人無奈之下起訴銀行,最終獲得法院的支持。6月22日,壽縣法院安豐法庭審理了這樣一起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件。
壽縣陶店回族鄉桃園村村民許某某系五保戶,父母早亡且無配偶子女、兄弟姐妹。許某某于2013年至2016年在壽縣農商銀行陶店支行存款2萬元,其生前一直居住于當地敬老院。2018年1月,許某某因病去世,其居住的敬老院拿出許某某的書面遺囑,并將許某某遺物等全部交由許某某的表弟陶某某。根據許某某遺囑內容記載,許某某死后所有的存款及財物由陶某某所有,但要求陶某某為許某某安排好喪葬事宜。陶某某亦按遺言為許某某辦理了喪事,但之后拿著許某某的存單至銀行取款時遭到銀行拒絕,多次解釋溝通后仍無濟于事。無奈,陶某某將壽縣農商銀行陶店支行告上法庭。
法庭審理后認為,許某某于壽縣農商銀行陶店支行存款,由銀行向其出具存單,雙方儲蓄存款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并生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義務。許某某系五保戶,無法定繼承人,其死后遺留的財產,不能通過法定繼承處理。但是鑒于許某某生前留下書面遺囑,并經敬老院見證,該遺囑內容系許某某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因此,陶某某有權根據遺囑內容獲得遺贈,取得許某某存款的權利。據此,法庭依法判決由壽縣農商銀行陶店支行支付陶某某存款2萬元。
(記者 馬南南 編輯 湯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