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想投機取巧掙錢,伙同朋友黃某通過無線電作弊器材向考生發送答案,日前,經田家庵區人民法院審理判決:被告人唐某、黃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黃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違法所得二千一百元,依法予以追繳。
2016年10月15日、16日,某資格考試在我市某學校舉行,被告人唐某伙同朋友黃某事先在附近酒店開了三間房,并通過無線電作弊器材發送無線信號的方式向事先聯系好的參加此次考試的潘某等十幾位作弊考生發送試題答案。
16日上午11時許,安徽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淮南管理處工作人員在該酒店附近巡邏時,發現該酒店內有無線電信號傳出,遂進入該酒店將正在通過無線信號向外發送試題答案的被告人黃某當場抓獲,并報警。隨后,公安機關在被告人黃某的協助下,在酒店內將被告人唐某抓獲。
2017年8月22日,被告人唐某舉報其所使用的作弊器材中一部分是從湖南永州一男子處購買,并向公安機關提供該男子使用的電話及QQ,后因唐某被收監,其委托朋友使用其手機與該男子以假借需要購買考試作弊器材為由,約該男子見面,9月4日,民警在湖南省永州市一賓館內將販賣作弊器材的男子周某抓獲。現周某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辦理之中。
法院還查明:被告人唐某2012年8月8日因犯非法獲取國家機密罪被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唐某、黃某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被告人唐某系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唐某提供重要線索,協助公安機關抓捕犯罪嫌疑人,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被告人黃某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同案犯,均應認定為有立功表現,且二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記者 廖凌云 通訊員 研刑 編輯 湯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