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臺縣一物流公司老板李某某,罔顧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的執行,隱藏、轉移財產,將車輛掛靠他人公司經營,且變賣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財產。9月4日,李某某被鳳臺縣人民法院以拒執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李某某因經營需要從顏某、李某處借款,借款到期后,經多次催要,均拒絕償還,顏某、李某分別將李某某訴至鳳臺縣人民法院。2015年8月,法院判決李某某償還顏某借款51000元,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判決李某某償還李某借款334600元,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被告人李某某在判決生效后仍不履行還款義務,顏某、李某分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鳳臺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對該兩案立案執行,并向李某某發出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通知書。
在執行過程中,李某某于2015年11月2日到法院與顏某達成分期履行和解協議,但給付2000元后即不再履行。鳳臺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工作人員多次聯系督促,李某某仍不再履行義務,為逃避執行,玩起了失蹤。
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線索,鳳臺縣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3日分別查封李某某掛靠在山東某物流公司名下的和李某某名下的兩輛貨車。由于李某某未如實申報財產并躲避執行,直至今年3月9日,鳳臺縣人民法院在公安機關的配合下,才發現了李某某名下的貨車,并依法扣留。
2016年5月31日,李某某將在鳳臺縣鳳凰鎮芮集開發區內其經營的物流公司轉讓給盛某某,協定價30萬元,其中包括已被法院查封的車輛定價10萬元。李某某轉讓物流公司共得轉讓費22.8萬元,給付了另一債權人李某燕欠款10萬元。
2016年8月份,李某某又將其掛靠在阜陽市某運輸公司的貨車轉賣給盛某某所有,轉讓費15萬元。李某某將其中的10萬元轉入駕駛員王某的銀行卡內。
2016年8月13日至2017年4月2日,李某某使用滬BK****號貨車給淮南市某豆制品有限公司跑物流運輸從中獲利,其中使用他人的農業銀行卡進賬,金額累計158800元。
針對李某某有能力履行還款義務而逃避執行,并擅自處置法院查封車輛的拒執行為,鳳臺縣人民法院將該案交給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今年5月26日,鳳臺縣公安局決定對李某某刑事拘留,其在逃,6月9日被合肥鐵路公安處合肥站派出所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以后,隱藏、轉移財產,且變賣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財產,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依法懲處。李某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記者 付莉榮 通訊員 王芳 編輯 湯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