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鳳臺縣人民法院城郊法庭成功調解了一起因溺水而引發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原告李某珍(系溺水者的父親)獲得保險公司8萬元賠償。
2016年7月5日上午,李某巧通過電話投保方式向某保險公司投保“真心守護兩全保險”以及附加的“意外傷害保險”,并按保險公司要求,通過銀行卡轉賬交付了三個月的保險費用920.7元。當日下午5時左右,李某巧與朋友在淮河游泳時,發生意外,不幸溺水。
事后,李某巧的父親李某珍向保險公司申請賠付保險金,但保險公司以保險合同次日凌晨生效為由拒絕賠償,而李某珍認為合同于投保交費成功時即生效,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賠付意外身故保險金10萬元,遂起訴至法院。開庭審理時,原被告雙方就保險合同是否生效產生爭議。
庭審結束后,主審法官努力促成雙方調解,保險公司法務向公司領導說明了李某珍的家庭情況,雙方最終達成了調解,保險公司向原告李某珍支付意外身故保險金8萬元,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予以確認。
(記者 付莉榮 通訊員 劉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