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田家庵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盜竊案,判決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10月底,衡某、楊某(均已判刑)和張某濤(另案處理)三人預謀,用楊某的身份購買車輛后抵押給擔保公司,獲得抵押款后,再通過事先安裝在車上的GPS衛星定位系統找到車輛,將車輛盜走獲利。
衡某、張某濤先在蘇州二手車市場以36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輛寶馬車,并將車輛過戶至楊某名下。然后,三人在該車車輛登記證書、行駛證沒有丟失的情況下在蘇州車管所補辦了一本車輛登記證書和行駛證。三人又在車上安裝了GPS衛星定位裝置,并配了一把備用鑰匙。之后,三人來到常州找到被告人王某,王某又找來張某禮(已判刑),衡某將上述犯罪方法告訴王某、張某禮,欲通過兩人聯系擔保公司實施犯罪。
2014年11月初,衡某等人和被告人王某開車來到淮南,通過張某禮聯系到經營擔保公司的高某,欲將車輛抵押給高某。后因價格未能協商一致,當天未能將車輛抵押。11月4日,王某等人開車回到常州,以27萬元的價格將該車抵押給投資公司。楊某將25萬元交給張某濤等人,自己留下2萬元。當天下午,王某等人查找抵押車輛的GPS信號,發現信號中斷,無法找到該車。11月13日,在多次尋找抵押車輛無果的情況下,王某等人以29萬元的價格將車輛及車輛證件從投資公司贖回。
2014年11月15日,王某等人再次來到淮南,找到高某抵押車輛。11月19日,經高某介紹,有人以23萬元的價格購買了該車。第二天,王某從汽車租賃公司租賃了一輛黑色轎車,通過GPS信號跟蹤寶馬車。期間,因為車輛鎖了方向盤鎖,王某等人未能將車輛盜走。11月24日,王某等人在飯店門口找到該寶馬車,衡某使用備用鑰匙伙同王某將寶馬車輛盜走。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從輕處罰。綜上,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記者 付莉榮 通訊員 張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