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田家庵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蘇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一案進行了審理,被告人蘇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據了解,今年1月25日凌晨5時許,被害人劉某某停放在田家庵區某超市門口的一輛電動三輪車被他人盜走,并于當日凌晨以970元的價格賣給被告人蘇某某。
隨后,被告人蘇某某駕駛該三輪車往鳳陽方向行駛,被害人劉某某和其子劉小某通過GPS系統報警。鳳陽縣西泉派出所民警在鳳陽縣西泉鎮許村將被告人蘇某某抓獲,并扣押電動三輪車,將其依法返還給被害人劉某某。經淮南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該電動三輪車價值為5694元。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蘇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蘇某某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案發后被告人所收購的贓物已追回,且有悔罪表現,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記者 付莉榮 通訊員 李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