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弄點零花錢,竟然與他人結伙入室搶劫,近日,田家庵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搶劫案,被告人范某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范某伙同彭某(已判刑)、王某(已判刑)商量,因為沒有零花錢了,于是打算晚上搶點錢花花,他們從彭某的朋友樊某(附條件不起訴)處取回彭某先前存放的兩把砍刀。4月19日晚,范某、彭某、王某三人在田家庵區某小區附近尋找作案目標,發現被害人李某帶著一名小男孩回到小區,在李某用鑰匙開門過程中,王某拿砍刀架在被害人李某脖子上,并捂住李某的嘴將其推進屋內,彭某緊隨王某進入屋內,范某在屋外望風。進入李某家后,彭某將桌上一個黑色錢包內的100元現金拿走,隨后二人繼續拿刀逼迫李某拿錢,李某被迫從布包內掏出550余元交給彭某,之后三人逃離現場。
案發后,彭某父親賠償了受害人李某700元。2017年1月23日,被告人范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范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脅迫的方法入戶搶劫公私財物,其行為構成搶劫罪。本案系結伙持刀入室搶劫,社會危害性較大,依法應當予以嚴懲。被告人范某在犯罪過程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考慮到范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 付莉榮 通訊員 張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