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掌握著單位的財政大權,除了要有扎實的專業技能,還要做到誠實守信、廉潔自律,否則很容易違反組織紀律,觸犯法律。4月17日,鳳臺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挪用資金案件,被告人高某為自己的錯誤行為付出了四年有期徒刑的代價。
2011年11月,被告人高某在鳳臺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某分社以個人名義開設了一個賬戶,利用擔任鳳臺縣某鄉鎮村民委員會會計的職務之便,陸續將村里的青苗費、補償款等集體資金,共計約2900萬元存入該賬戶。
2013年12月,為幫助某聯社主任完成存款任務,高某再次以個人名義開戶并存入集體資金2600萬元。期間,兩個賬戶產生的利息合計一萬余元并沒有計入村賬,而是被高某個人使用,高某沒有意識到集體資金的存款利息也是集體的收入。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利用其擔任村民委員會會計的職務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鑒于被告主動退出非法所得,依法予以酌情從輕處罰,遂判處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四年,退出的非法所得1萬余元,歸還所在社區。
(記者 付莉榮 通訊員 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