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淮南市某商貿有限公司違反《廣告法》
淮南市某商貿有限公司經營預包裝食品、保健食品經營、化妝品等的銷售。
2015年1月13日,市工商局網絡交易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在互聯網上建設了網站,用于對公司進行宣傳,網站發布的廣告中含有:“成立于2000年”、“有9家專賣店”、“100多家合作伙伴”等不實內容。經核實,該公司成立于2009年,無下設分支機構,無法提供合作伙伴名錄。
該公司還將某品牌蜂蜜、蘆薈汁及部分進口食品宣傳為保健品。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規定,構成了發布虛假廣告行為。工商部門依據《廣告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了立案查處。
二、安徽某電氣有限公司違反《廣告法》
當事人在阿里巴巴平臺上開設了網店,主要銷售電工、電氣類產品及相關配件。
市工商局網絡交易監管局于2016年3月15日接到舉報材料,舉報當事人在上述網絡店鋪中銷售的一款產品在網頁宣傳中使用“全網銷量NO.1”的描述。
執法人員通過調查發現,舉報人舉報情況屬實,當事人的上述宣傳沒有依據,屬其工作人員從網上直接選圖而來;同時該描述涉嫌在廣告宣傳中使用絕對化用語。該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及第九條第(三)項“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規定,構成發布違法廣告行為。工商部門依據《廣告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了查處。
三、安徽某農產品有限公司違反《網絡交易管理辦法》
當事人建設了企業網站用于對外宣傳。市工商局網絡交易監管局于執法人員于2016年4月11日在對當事人企業網站進行檢查時發現,該網站在首頁及各鏈接頁面底部均放置帶有“工商”字樣的紅色圖形標識。
經核查,當事人上述網站未在工商部門審批或備案,屬擅自使用、偽造工商部門電子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的規定,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方式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同時,不得利用網絡技術手段或者載體等方式,從事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二)擅自使用、偽造政府部門或者社會團體電子標識,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規定,構成了擅自使用、偽造政府部門電子標識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工商部門依據《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了查處。
四、淮南某商業運營有限公司違反《網絡交易管理辦法》
市工商局網絡交易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在其企業網站首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遂于2015年10月13日向當事人以郵寄方式送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10日內改正上述行為。當事人于2015年10月15日簽收上述責令改正通知書。
執法人員于2016年5月23日對當事人網站再次檢查時發現,當事人仍未在網站首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八條“ 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的規定,構成了網站未依法亮照亮標行為。
工商部門依據《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了查處。
五、某KTV違反《消法》
市工商局網絡交易監管局于2016年7月4日接到消費者的舉報材料,舉報從團購網站訂購的當事人KTV消費券,在前往該KTV消費時,工作人員要求其不得將自帶酒水和食品帶入包間。
執法人員通過調查發現,當事人與團購網站訂立協議,在網站平臺發布服務產品,產品介紹頁面中未標明消費該產品不能自帶酒水,但在消費者消費時,當事人不允許消費者將自帶的酒水帶入包間。
執法人員在經營場所現場發現,當事人在經營場所一樓電梯門口懸掛標牌告示,內容為:“溫馨提示:本店謝絕自帶酒水、小吃,謝謝合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及《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侵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的行為:(三)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加重消費者責任,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的規定,構成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
工商部門依據《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進行了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