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是潘集區某村的黨支部副書記,本應該以身作則、遵守法律,然而他卻無證醉酒駕駛機動車,且發生交通事故。2月14日,經田家庵區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2016年9月21日晚上7時40分許,被告人陳某無證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田家庵區淮舜路煤建公司門前路段時發生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在處理事故過程中發現陳某有酒后駕駛嫌疑,遂現場開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將其帶至醫院由專業人員抽取血樣,并委托安徽朝陽司法鑒定所對其體內血液酒精含量進行檢驗鑒定。經鑒定,被告人陳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達331.4mg/l00ml,大于80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經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田家庵一大隊認定,被告人陳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交通安全法規,在道路上無證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陳某無證醉酒駕駛機動車時體內血液酒精含量達331.4mg/l00ml,且發生交通事故,應從重處罰,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記者 廖凌云 通訊員 劉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