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務工必須走正規的渠道辦理手續,偷渡出境需要承擔法律責任。1月17日,鳳臺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偷越國(邊)境案件,被告人周某被判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兩千元。
周某是鳳臺縣人,現年42歲,小學文化。2012年,被告人周某為前往香港打工,在申領護照、港澳通行證的過程中,謊報出境事由,并隱瞞其真實身份,冒用其弟的身份證、戶口本及照片,在鳳臺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隊騙領了往來港澳通行證(旅游簽證)。2012年11月5日至2013年9月10日期間,被告人周某持該證多次通過出入境口岸皇崗、羅湖往返香港和內地之間,非法出入邊境共計13次,其中出境7次,入境6次。
2013年9月10日,周某最后一次進入香港后,未在合法居留期限內離開,在香港境內非法滯留至2016年5月16日,后被香港警方驅逐出境。而經核實,被告人周某多次進入香港,期間一直都是在非法務工而非旅游。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周某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偷越國(邊)境罪,故對其判處上述刑罰。
(記者 付莉榮 通訊員 嚴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