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市森林公安局、壽縣森林公安局的民警前往壽春鎮所轄的瓦埠湖畔,查勘當地野生鳥類遷徙、棲息情況,向沿湖漁民和居民宣傳法律法規、警示教育。這是我市森林公安部門落實、開展“2017護鳥1號行動”的一次集中活動。
當前正值候鳥遷徙越冬時節,也是非法獵捕鳥類等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行為的高發期。針對這一形勢,我省于1月5日開始,在全省范圍內組織開展了為期半個月的,以打擊破壞鳥類等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為主要內容的專項行動,即“2017護鳥1號行動”。
在壽春鎮湖光村的行動現場,市森林公安局負責人向記者介紹,我市森林公安機關常年重視保護鳥類等野生動物工作,經常性開展法律法規宣傳和集中打擊行動。對于此次“2017護鳥1號行動”,全市森林公安所屬各單位高度重視,將集中對轄區內河流、水庫、湖泊等濕地灘涂鳥類集中地區、鳥類馴養繁殖場、農貿市場、餐飲行業及其他涉及地區進行一次排查。并結合尋訪巡查,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宣傳,對群眾舉報、媒體追蹤曝光的案件,及時核實查處、嚴厲打擊,通過公開典型案例等方式,震懾違法犯罪。同時也希望廣大群眾自覺抵制獵食鳥類等野生動物的違法行為和不良飲食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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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相關條文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禁止違法獵捕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向有關部門和機關舉報或者控告違反本法的行為。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機關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禁止為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發布廣告。禁止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制品發布廣告。
圖一:大批白天鵝已連續數年在瓦埠湖等水域越冬。
圖二:兩只豆雁(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在水面上飛翔。
圖三:森林公安與鳥類攝影師在查看種群分布狀況。
圖四:公安民警在湖岸樹立宣傳警示牌。
(記者 張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