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集某礦一職工因公負傷,母親去了兒子的職工宿舍予以陪護,上廁所時不慎摔倒,負責管理宿舍的物業公司是否需要賠償?日前,潘集區法院經審理,認定宿舍管理單位淮南某物業公司因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對看護兒子的母親摔傷承擔60%的責任。
該礦職工吳某于2012年11月25日因公受傷,期間工傷續假事宜由其母親吳媽媽陪同吳某到礦上辦理。2015年11月2日,吳媽媽陪同吳某辦理相關手續后到吳某的單身宿舍,后在該宿舍一樓上廁所時,因廁所地面積水濕滑不慎摔倒,經診斷為“左外踝骨折”,住院治療18天,花去醫藥費11709.60元。經司法鑒定所鑒定,鑒定意見為十級傷殘。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該礦單身宿舍由淮南某物業公司收取物業費,潘集物業處具體管理,一樓廁所內未設置任何警示標志。
法院審理后認為,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應對其管理的場所采取合理措施對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承擔警示、告知和防范等安全保障義務。本案中,該礦單身宿舍一樓廁所地面濕滑有積水,吳媽媽在該廁所內摔倒的事實存在,潘集物業處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對該礦單身宿舍一樓廁所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故其對吳媽媽在受傷過程中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潘集物業處不具有法人主體資格,對外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民事責任應由淮南某物業公司承擔。吳媽媽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行走過程中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對自身受傷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綜合全案,吳媽媽自身承擔40%的責任,淮南某物業公司承擔60%的責任為宜。依照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判決該公司賠償原告吳媽媽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36632元。
(記者 吳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