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田家庵區人民法院依法向一家公司送達了司法罰款決定書,對拒不履行協助執行任務的該公司罰款50萬元。
田家庵區人民法院在執行金某申請執行吳某等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人提供財產線索,請求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在淮南市某公司的工程款。
田家庵區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到該公司要求協助執行,該公司辦公室人員在11月18日向法院提供了一份情況說明,稱實際施工人吳某承包的工程項目,目前撥付給公司的工程款在扣除管理費后,已經全部付給施工人吳某。法院經審查該情況說明,發現情況說明上載明的該工程定案價與實際撥付款相差100余萬元,遂要求該公司予以解釋說明,但該公司一直未能提供相關解釋。
12月9日,執行人員到該公司要求扣留、提取該工程款差額,該公司工作人員以領導不在、法律顧問不讓收等種種理由拒絕簽收法律文書,更為惡劣的是其工作人員把法律文書扔出大門外。
本案中,具有協助執行義務的該公司拒不履行義務,已觸犯了法律。為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司法權威,保障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得以有效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針對上述情況,田家庵區人民法院合議庭在查看執法記錄儀記錄的執行情況后,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按照法律程序向該公司送達了罰款50萬元的司法罰款決定書。
(記者 廖凌云 通訊員 蔡兆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