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校期間追逐玩耍是再平常不過的事,但如果不小心導致意外受傷則會引起不必要的糾紛。近日,壽縣法院審理了一件由于學生追逐打鬧導致的健康權糾紛案件。
張某和葛某為壽縣某小學學生,張某在上體育課自由活動期間追趕葛某玩耍時,葛某把張某左胳膊反撇,導致其受傷。事發后張某在壽縣縣醫院治療,后轉往淮南新華醫院治療,經診斷原告為左肱骨中下段骨折,在該院進行了內固定手術。
事情發生后,張某的父母認為葛某的行為造成了張某身體的傷害,是直接侵權人,其父母作為監護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學校作為學生在校時的管理人,上課老師沒有發現或沒有阻止學生離開老師的視線范圍,具有重大過錯,學校與被告葛某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根據三方陳述及相關法律法規最后做出判決:葛某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行為造成了張某身體的損害,是直接侵權人,故應由其個人財產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其監護人賠償。關于要求被告學校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學校在上體育課時疏于管理,未能完全盡到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具有過錯,且該過錯與葛某的致害具有因果關系,故被告學校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根據過錯程度和原因力,本院確定為20%責任。張某在上體育課自由活動期間追趕葛某玩耍造成損害,自身也有一定過錯,本院確定為10%的責任。
(通訊員 周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