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工傷期間“辭職”,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看似合理的結果卻引來一場官司。這到底存在什么隱情?
2014年2月,淮南市某企業工人張某突然離家出走,家人多方尋找未果,卻等來了張某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經詢問后才知道,張某在離家出走前已經遞交了辭職申請。張某被找回后精神異常,經醫院診斷其患有精神分裂癥。2015年,經過與張某單位協商、仲裁后,張某母親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將張某的單位起訴至八公山區法院,請求確認張某原所在企業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的行為無效。
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張某在工作期間曾發生過工傷,頭頸部受創,經淮南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張某傷殘等級10級。工傷發生后,張某多次因腦外傷不適到醫院治療,但一直未能痊愈,長期伴有頭痛癥狀,并且逐漸加重。張某母親認為張某因為工傷造成了精神分裂,失去了勞動能力,辭職申請是在其大腦不正常狀態下書寫的,因此張某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書應是無效的。被告單位則認為辭職是張某的真實意愿,并非因張某精神異常,辭職行為是有效的。
八公山區法院一審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張某在書寫辭職報告期間系精神分裂癥病發期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因此張某的辭職行為系無效民事行為,被告據此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當然無效。一審宣判后,被告張某原所在企業提起上訴。
近日,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維持了一審判決,維護了張某的合法權益。
(記者 陸士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