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要債務,本是一件天經地義的事情,但如果因為討債不成就采取過激行為毆打債務人,則有可能觸犯法律。日前,潘集區法院便審理了這樣一起故意傷害案,男子王某幫人討債時對債務人進行毆打,不但債未討回,自身還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2014年1月至4月,潘集區人李某多次向王甲(已判刑)、王乙兩人借款,王甲等人多次向李某催要借款未果。2015年6月24日,王乙與李某商議還錢一事,當日晚上7時許,王乙將李某送回宿舍后,通知王甲前來找李某要錢,王甲隨即駕車趕到后將李某帶到一家大排檔內,并邀集王某等人一同吃飯,其間王某為幫王甲要債而對李某面部進行毆打。
當晚10時許,王甲和王某又將李某帶上車,在潘集鎮方向行駛至潘集區泥河農莊北面路口處時,二人將李某帶下車,再次對李某拳打腳踢,毆打完再開車將李某帶至潘集某礦附近,讓后者下車離去。后經鑒定,李某遭受他人鈍性外力作用,致左耳外傷性鼓膜穿孔,穿孔超過6周仍未愈合,評定為輕傷二級。
另查明,王某于2015年10月22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該案在審理過程中,李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法院主持調解后,王某親屬與李某達成和解協議,且自愿代為王某一次性賠償李某經濟損失1萬元(已履行)。李某對王某表示諒解并要求對王某從寬處理。今年2月22日,李某主動申請撤回附帶民事訴訟。
潘集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某伙同王甲因向李某索要借款未果,共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王某案發后自動投案且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其親屬已代為賠償李某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諒解,有悔罪表現,且符合社區矯正條件,依法可對其宣告緩刑。最終,法院作出以上判決。
(記者 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