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絡詐騙的日益猖獗,騙子們絞盡腦汁,為了躲過監控,詐騙團伙還找人專門負責取錢,并給其傭金,明知非法還要去做,取錢人同樣成為詐騙犯。3月24日,鳳臺縣法院將一名“職業取錢人”何某以詐騙罪判其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2015年年初,海南省儋州市人何某在一次偶然的機會中認識了當地的吳某(另案處理),吳某問他能否找到“取錢的人”,此時何某心知肚明,但為了吳某許下的“取一萬給700元報酬”的承諾,何某于是毛遂自薦當起了“職業取錢人”,并拉自己的一位朋友“黑哥”(另案處理)入伙。隨后,吳某將幾張用別人身份信息辦理的銀行卡交給何某,讓其在接到指示后取錢并交還。
2015年7月8日下午,鳳臺縣居民童某接到短信通知其訂購的機票因航班問題需要改簽,并讓其聯系客服。童某未經核實便撥打短信中“4006978068”電話。“客服”電話中以改簽后有300元的損失費為餌,讓童某到銀行查賬。童某見改簽后機票款余額未匯入,對方便稱是童某的銀行卡有問題,讓童某將銀行卡的余額打進其提供的賬號后會將余額與損失費一并返還。后童某按照對方要求,先向客服指定的一張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轉款4988元,后又向一張中國農業銀行卡轉款5028元。錢到賬后,何某通過ATM機將卡內錢款取出。就在當天,家住合肥的焦某也接到了“丈夫”的短信要求改簽機票,并毫不懷疑地向對方提供的賬戶轉賬15949元。童某感覺被騙后報警。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明知銀行卡內進賬均為詐騙所得錢款,仍先后5次幫助取款共計246367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因系受他人指揮實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做出上述判決。
(記者 陸士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