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集區一農民深知白酒利潤高,便在這中自制“白酒”,并貼上本地暢銷酒的馳名商標,以假冒注冊商標制假酒牟利,財迷心竅走上了違法犯罪道路。2月17日,潘集區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其拘役4個月,緩刑5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朱某是潘集區平圩鎮李圩村的一名農民,2014年3月份以來,其經李某(另案處理)介紹,從胡某(另案處理)處購買用于加工生產假冒知名品牌白酒的原材料后,在其家中生產假冒的品牌系列白酒,并在潘集區市場多家超市銷售。經查明,共銷售115箱品牌白酒,非法經營數額共計價值84330元。
案發后,朱某假冒注冊商標的物品價值69630元被公安機關扣押;朱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退繳違法所得14700元;經司法機關調查評估,朱某適合社區矯正。
潘集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未經商標所有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該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假冒注冊商標的非法經營數額為84330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鑒于被告人朱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已退繳違法所得,有悔罪表現,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且符合緩刑適用條件,依法對其宣告緩刑。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國家商標管理制度和他人的商標專有權不受侵犯,依照我國刑法有關規定,遂作出以上判決。
潘集區法院法官介紹,商標作為某種商品或服務的顯著性標識,具有可識別性和專有性。國家依法保護商標所有權人的商標專有權,任何第三者未經商標權人許可,不得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不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法官也提醒廣大市民,切勿為了眼前利益驅使而走上違法犯罪道路。
(記者 吳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