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系兄妹關系,卻因兩萬元款項是借貸還是贈與反目,鬧上法庭。近日,該起特殊的民間借貸案在田家庵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王乙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王甲借款本金兩萬元及利息769元。
2007年8月,被告王乙裝修房屋時,原告王甲為其提供2萬元使用。2015年1月1日,被告王乙向原告王甲出具借條一張,內容為“借條:我王乙借王甲貳萬元整(20000.00),由2015年1月1日算起,三個月內還清。借款人:王乙(手印)2015年1月1日。見證人:丁某、朱某。”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償還原告借款本金及還款期限屆滿后的逾期利息,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被告王乙向原告王甲借款后,應按照雙方的約定返還借款,現被告未履行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被告王乙向原告王甲共計借款2萬元,有其本人按手印的借條為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院依法予以確認。被告王乙辯稱,認可2萬元給付事實,但該款項系原告贈與,且借條是在原告逼迫之下出具的,并非被告其真實意思表示。因被告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對被告王乙的主張,法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張年利率6%的逾期還款利息769元[2萬元×6%÷365天×234天(2015年4月1日-2015年11月20日)],未超過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記者 廖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