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丈夫“一不留神”演變成了別人丈夫,而這“別人”竟是自己的親弟媳,不僅如此,自己還被弟媳告上了法院。12月28日,潘集區法院審結一起因“奪夫”結恨而引起的身體權糾紛案件,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因證據不足被判決駁回。
被告李某原本是原告劉某丈夫的姐姐,兩位當事人本是和諧相處的親屬關系。天有不測風云,劉某丈夫因病去世,丟下劉某及年幼的孩子。李某很是心疼,便將劉某及侄子接到自家一起生活,不料卻“引狼入室”,致李某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李某的丈夫變成了劉某的丈夫,劉某原是李某孩子的舅媽,現卻變成了繼母。從此,李某與劉某結下“仇恨”。
今年5月的一天,李某和劉某相遇后發生廝打,其間前者將后者右手食指咬傷。公安機關接警后認為該起糾紛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且情節輕微,經調解達成“李某支付劉某2000元;雙方不得為此事在產生其他糾紛”的協議,當天,劉某收到李某賠償款,并出具收條。
后來,劉某不慎被重物砸傷右手食指,導致右手食指腫脹、疼痛、流血,在醫院住院治療共花去醫藥費等4972.87元。劉某認為手指感染是李某咬傷所致,為此將李某告上法院,要求賠償9451.27元。
潘集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原、被告因瑣事發生糾紛,經公安機關就賠償問題達成的調解協議,是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協商一致的結果,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原告稱二次住院是因被告咬傷發炎所致,但因其提供的病歷顯示其受傷是因重物砸傷所致,與其訴稱相悖,二次住院的花費與本案被告無關,故原告的訴請無法得到法院支持。據此,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法院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
(記者 吳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