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山區的祁某因疑心鄰居嘲笑自己,竟以刀相向傷害他人。日前,八公山區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祁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2014年10月20日晚9時許,當時正處于和妻子鬧離婚階段的祁某在八公山區某小區路過鄰居家門口時,聽到鄰居家中傳來“離婚”一詞,心中不禁起了疑心,便跑到鄰居鄭某、葛某夫婦家中質問,遂于鄰居發生爭吵,被其他鄰居勸開。不料當晚11時許,雙方再次發生爭吵及撕打,這一次人祁某持刀將鄭某、葛某二人砍傷,葛某報警,公安機關從現場將被告人祁某傳喚到案。經淮南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葛某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祁某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持械傷人,并致他人輕傷二級的法律后果,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祁某在明知他人報警的情況下,未離開犯罪現場,抓捕時無拒捕行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其行為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罰。
(記者 陸士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