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交友需謹慎,擔保有風險。別以為小小的擔保只是在借條上簽上自己的名字,這字據一簽可是要承擔法律后果的,當債務人不償還借款時,債權人可以要求擔保人償還。
11月12日,八公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追償權案件,擔保人為債務人償還借款20000元,后找債務人追償借款時,卻遲遲得不到結果,無奈的擔保人將債務人告上了法庭,最終經法院審判,債務人依法償還擔保人為其墊付的借款20000元。
家住謝家集區的小陳在李某開的旅行社工作,由于小陳是個熱心腸,很討李某的喜歡,最終,兩人還成了朋友。2014年4月份,由于李某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便向朋友秦某借款,秦某答應借款的條件是必須要有人擔保。于是李某請求小陳幫忙,并保證會按時還錢,不給小陳帶麻煩,小陳當時沒有多想就答應了李某,在借條擔保人一欄簽上了自己的名字。還款期限到了后,秦某找李某償還借款,卻沒想到李某為躲債跑了,于是秦某便找到小陳,要求小陳償還借款。在秦某的一再追逼下,小陳只好替李某償還了20000元的借款。后小陳多次找李某協商還款,都被李某以種種理由推諉。無奈的小陳只好將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依法償還借款。
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公堂之上,自知理虧的李某同意償還小陳為其墊付的借款20000元。事后,小陳感慨道:原本以為只是在借條上簽個名字,沒想到給自己帶來這么大的麻煩,幸運的是自己的辛苦錢沒有打水漂。
法官提示,在日常生活中,經常出現礙于親戚、朋友關系為他人擔保,卻不清楚法律的相關規定,也不知道自己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的案例。擔保法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這就意味著債務人未按約定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還款,也可以要求保證人還款。所以擔保有風險,簽字需謹慎。
(記者 陸士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