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晚,在礦區工作的胡先生在學院中路曼哈頓娛樂廣場二樓一家中餐飯店吃飯。結帳時,胡先生詢問可不可以打折,收銀員稱,有某某會員卡就可以。正巧,胡先生的朋友有此卡。出示此卡后,收銀員給打了8.8折,一頓飯共252元。因為胡先生一直有要發票的習慣,所以付錢同時,胡先生索要就餐發票,收銀員卻說,“打折了就不能要發票。你是打折還是要發票?”胡先生本想著要發票一是避免飯店偷稅漏稅,二是預防食物中毒等情況發生時,有據可依。可這次若要發票,自己就要多付錢,有些劃不來,于是胡先生表示不要發票,但要就餐單據。于是,收銀員打了一張給胡先生。
胡先生覺得打折是他們給會員的福利,不能因此就不給發票了,這不是變相的偷稅漏稅嗎?為此,記者咨詢了市地稅局工作人員。工作人員表示,商家此舉確為涉嫌偷稅漏稅。打折是商家的一種商業行為,但開發票是商家的義務,和打折沒有關系,不能成為不開發票的理由。消費者如果發現商家以任何理由拒開發票,可以向稅務部門提供詳細的就餐地點,對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同時,記者也向律師咨詢了此事,律師稱,經營者不給開具發票的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并且違反了《稅收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規的規定,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應按照國家規定如實開具正規發票,發票既是消費者的消費憑證和維權依據,也是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和納稅的憑證,對于拒開發票的行為,消費者可以依法向有關部門舉報申訴。
(記者 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