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國際消費者維權日”年年都要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話和事也是常說常抓。但是日常消費活動中,素來被商家稱之為“顧客至上”的消費者卻時時成了弱勢群體,成為精明商家口中的“唐僧肉”。
談及消費維權所存在的問題,不僅僅是一些承擔市場監管責任的執法部門的問題,更多的是消費者自身所存在的維權意識不強的問題。在現實生活中,當一些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多數消費者的第一反應就是消費后的簡單投訴,很少有人在事發時主動與商家進行理論、維權。有些消費者在向有關部門投訴時,卻揣著這樣一種心態:退不退貨無所謂,賠不賠償無所謂,出口“惡氣”就行了。有些消費者在談及消費維權時,就直言不諱地說,平時消費,尤其是在購買一些小的日用商品時,即使被商家忽悠了,也不好意思向相關部門去投訴,去維權。據消協相關負責人介紹,多年來,從受理的案例而言,消費者投訴最多的也就是手機、彩電、冰箱、洗衣機等為數不多的商品質量的投訴。而涉及其它領域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的違法消費現象,諸如購房糾紛、旅游糾紛、房產糾紛、乘車糾紛、小區物業糾紛、保險理賠糾紛、家庭裝修糾紛、醫患糾紛、以及出租車司機違規營運、快遞行業服務不規范引發的糾紛等等,卻被大多數消費者忽視了。而這些領域所發生的糾紛,往往對消費者損害最大。
記者記得,早在3年前,中國消費者協會就曾公布了消費者維權所存在的十大難點問題:汽車檢測舉證維權難、醫患糾紛調查取證難、房屋質量鑒定困難多費用高、預付消費陷阱多、網上消費知情維權難保障、電視購物投訴周期長、投保容易理賠難、保健品虛假宣傳、消費者被裝修公司“牽著鼻子走”、游客被導游忽悠。看看消費維權所存在的這些大問題,怎能不叫人感到痛心?
都說消費者維權難,究竟難在何處?對此,記者不好妄加定論。但就目前消費維權所存在的一些客觀問題,記者認為還是但說無妨的。眾所周知,每年的“3·15”一過,一些承擔市場監管責任的執法部門就會忙不迭地向社會公布:今年X節期間,消費者投訴比上年同期下降百分之XX……這樣以來,好像市場經濟行為越來越規范了,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現象也越來越少了。其實不然,有些部門之所以習慣向社會發布這樣的消息,其用意何在,就是記者不說,想必大家也都會心知肚明。
雖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頒布多年,但消費者的維權之路仍然漫長、艱難。當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遭遇商家欺騙并及時進行維權時,往往會被一些承擔市場監管責任的執法部門,以“這事不歸我們管”為由,進而推來推去,而不是主動承擔責任出面認真受理,幫助消費者維權。甚至還有一些執法部門在接受消費者投訴時,因利益的驅使,往往站在強勢的生產者或經營者一邊,想方設法為他們開脫。而作為弱勢的消費者,在遭遇一些執法部門肆無忌憚地為生產者或經營者“維權”的情況下,不得不忍氣吞聲撤回投訴或接受不平等的“調解”,使越來越多的消費者對“投訴維權”失去了信心。如此以來,一些生產者或經營者更是膽大妄為,有恃無恐地去欺騙消費者了。我們市場會發現這樣一些見怪不怪的現象,在一些特殊行業、壟斷行業,將一些霸王條款印在自制的票據上,然后強迫消費者接受其所謂的“規矩”。還有一些大型商場、專業市場、連鎖店、專門店、廠家直銷店,動不動就被一些執法部門或社會團體授予“放心”、“誠信”、“信得過”等榮譽稱號。一些生產者或經營者在“放心”、“誠信”、“信得過”的光環掩護下,在經營中經常實施價格欺詐、消費欺詐,甚至還會設下“陷阱”坑害消費者。
消費,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障消費者生活需要最基本的社會行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早已明確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皆屬于消費維權范疇,都應當受到保護。既然消費者有法可依,消費者就有理由依法進行維權。今年,中國消費者協會已將“消費與民生”定為“3·15”國際消費者權益紀念日的活動主題。既然每年的“3·15”都有消費主體,那我們的生產者或經營者就要遵循這些消費理念;我們的一些承擔市場監管責任的執法部門就要認真覆行應盡的社會責任。只有這樣,才能營造出一個消費和諧的市場環境,為消費者消除更多的消費維權空白點。
(登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