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日前從淮南市法制部門了解到,我市以政府令的形式公布了《淮南市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并規定該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切實保護耕地,大力促進節約集約用地,進一步規范我市的閑置土地處置工作,有效緩解土地供需矛盾,為我市閑置土地的清理工作提供可操作性較強的依據,市政府決定制定該辦法。
該辦法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用地,認定為閑置土地:一是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規定的期限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二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未約定或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期限,自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生效或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三是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四是已動工開發建設,但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五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土地閑置的其他情形。
《淮南市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對閑置土地的界定和處置作出了明確規定,從2010年1月29日開發,用地單位或者個人如果閑置土地將會繳納履約保證金或土地閑置費,土地如果閑置兩年將會被無償收回。這意味著我市將嚴格控制土地使用,以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
(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