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亡人,家人狀告同桌飲酒人”續
同桌飲酒人也有責
3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日前,本報報道了姚先生因酒駕后身亡,死者姚先生家人狀告同桌飲酒人的事情,當前該案有了階段性的結果。1月12日,記者從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民一庭了解到,田區法院已對此案作了一審判決,判決同桌飲酒的3人有責,負有一定賠償責任。一審判決下達后,被判有責的3名被告人不服,均提起上訴。目前,田區法院已接到被告人上訴狀,不日將遞交于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田區法院查明了案件的緣由和經過:姚先生生前系本區舜耕鎮居民,2009年4月29日晚,姚先生與被告姚多×等3人在東苑小區南的大排檔飲酒吃飯,約晚6時許,姚先生從姚寶×處借走無牌照輕騎牌彎梁摩托車,姚寶×未對姚先生有無駕駛資質進行審查。約晚上9時左右姚先生至學院路金柜歌吧,上樓梯時遇到朋友被告段××,而此時的段××等人也是從泉山國色天香吃火鍋后趕到歌吧娛樂的,姚先生、姚多×等人在3樓包廂并要了酒水,段××等人在2樓包廂。在歌吧期間,段××曾到姚先生房間飲酒。約23時許,段××等人結束,于是段××上樓到姚先生、姚多×包廂打招呼,雙方又一齊趕往龍湖小區門口的燒烤大排檔,由段××騎摩托車帶姚先生,其余人坐“的士”。在燒烤大排檔期間,繼續飲酒,姚先生與另一人先走的,與那人分手后,約夜里0:30分許,姚先生在田區海明月酒店附近騎摩托車離去,后姚先生受重傷,摩托車損壞報廢,人和摩托車的出事現場位于安徽理工大學(北校園)北圍墻向西姚南村委會原址西約50米。后來,姚先生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于2009年5月3日死亡。原告家人遂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賠償姚先生醫療費48184元、喪葬費13182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90480元、死亡賠償金259808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合計為561654元的70%,即393157.8元整。
田區法院認為,姚先生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該對自己的行為有判斷能力,其既無駕駛資質,又酒后駕駛無牌照車輛,其自身應負主要責任。被告姚多×作為其好友在事故當天3次陪同姚先生飲酒,被告段××在歌吧參與姚先生飲酒又主動邀姚先生到大排檔飲酒,在姚先生隨身帶有機動車輛的情況下陪其2次飲酒,姚多×、段××應當盡到一定的合理義務以避免不良后果的發生,這是法律衍生義務,如果沒有盡到合理的義務,就構成過錯。被告姚寶×將自己的無牌照機動車輛借與他人使用,且未對姚先生是否具備駕駛資質,未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其主觀上也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按照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各項賠償標準,原告的訴訟請求應為:死亡賠償金259808元(12990.4元/年×20年)、精神撫慰金50000元、喪葬費13181.5元、醫療費48184元、姚先生父母子女等家人的扶養費合計為528716.1元。
在一審判決中,田區法院認為,由于死者姚先生在本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其自身應當承擔60%的責任,姚多×、段××、姚寶×基于共同的過錯,共同承擔40%的責任,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的比例為40%,即211486.4元(528716.1元×4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田區法院遂一審判決被告姚多×、段××、姚寶×一次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11486.4元,同時3被告互負連帶責任。
(記者 張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