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為什么要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
答:改革開放以來,中央就“小金庫”問題發文整頓有10余次,其中開展了兩次全國統一的“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取得了較大成效。近年來,反腐倡廉的實踐證明“小金庫”是個大問題,它不僅擾亂了經濟秩序,而且已成為阻礙經濟社會正常發展的一大“毒瘤”,成為滋生腐敗的溫床。認真開展專項治理工作,堅決取締“小金庫”,對于規范經濟秩序,保障社會公平和諧,促進社會科學發展,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問:什么是“小金庫”?主要表現形式是什么?
答:“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其主要表現形式有七種:
1、違規收費、罰款及攤派設立“小金庫”;
2、用資產處置、出租收入及對外投資收益設立“小金庫”;
3、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咨詢費等名義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4、經營收入未納入規定賬簿核算設立“小金庫”;
5、虛列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
6、以假發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7、上下級單位之間相互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
問:此次”小金庫“專項治理的主要范圍和內容是什么?
答:此次專項治理范圍是全市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事業單位要以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為重點。
專項治理主要內容是2007年以來各項“小金庫”資金的收支數額,以及2006年底“小金庫”資金滾存余額和形成的資產。對設立“小金庫”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應追溯到以前年度。
問:“小金庫”專項治理的方法和步驟?
答:按照中央和省里的統一部署,我市此次專項治理工作從2009年6月至2009年11月底基本結束,專項治理工作分四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是動員部署,截至2009年6月10日;第二階段是自查自糾,截至2009年6月底;第三階段是重點檢查,從2009年7月至10月;第四是整改落實階段,截至2009年11月底。在重點檢查階段,將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的銀行賬戶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制定《淮南市市級預算單位公務卡管理暫行辦法》,并選擇部分單位進行公務卡試點。
此次“小金庫”專項治理主要采取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凡列入此次專項治理范圍的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要按照規定,認真組織自查,對自查中發現的各種違法違規問題,必須自覺糾正。各單位負責人對自查自糾情況負完全責任。自查面必須達到100%。在自查自糾基礎上,市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將組織開展重點檢查,重點檢查面不得低于納入治理范圍單位總數的5%,重點領域、重點部門和重點單位檢查面不得低于20%。
問:此次“小金庫”專項治理重點檢查對象包括哪些?
答:專項治理重點檢查對象包括:
1、執收、執罰權相對集中的部門和單位;
2、教育、衛生、交通、民政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部門和單位;
3、賓館、培訓中心、招待所、出版社、報社、雜志社等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有隸屬關系的單位;
4、以前檢查發現存在“小金庫”的部門和單位;
5、有群眾舉報的部門和單位;
6、自查自糾措施不得力、工作走過場的部門和單位。
問:“小金庫”專項治理的舉報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舉報人可以通過全市各級“小金庫”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立并公布的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據實舉報“小金庫”相關線索或具體情況。“小金庫”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要認真做好舉報的受理工作,建立舉報登記和查處督辦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著落。嚴格執行信訪工作保密制度,切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依法依紀從嚴懲處。對舉報有功人員,根據查出并已收繳入庫的“小金庫”資金、稅款和罰款的金額,給予3%-5%的獎勵,獎金最高額為10萬元,由同級財政負擔。
按照中紀委 財政部 監察部 審計署關于印發《“小金庫”治理工作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第五條規定,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1、舉報人無法證實其真實身份的;
2、舉報內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實根據的;
3、舉報人提供的線索與“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查處“小金庫”無關的;
4、有關監督檢查機關已經發現或者正在查處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予獎勵的其他情形。
問:在“小金庫”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上采取了哪些措施,遵循什么原則?
答: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此次專項治理工作遵循分級負責、各有關職能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分口把關的原則,并建立“小金庫”治理工作責任制,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我市成立由紀委監察局、財政局、審計局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的“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的“小金庫”治理工作,研究制定相關政策規定,協調解決有關重要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財政局,負責“小金庫”治理的日常組織協調工作。各縣區、各部門也相應成立由分管領導牽頭、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專項治理工作領導機構,并設立日常工作機構。
“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主動加強同各部門、各成員單位及下級黨委、政府的溝通和聯系,及時研究明確治理的有關政策規定和工作要求,利用各種媒體及出簡報等形式加強對方案制定、自查自糾、重點檢查、案件移送、宣傳報道、信息溝通等工作的督促指導和組織協調,建立起分工明確、配合有力、資源共享、運轉順暢的工作協調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