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蘇國義 通訊員 王昕)6月12日,記者從大通區人民法院孔店法庭了解到一起房產交易糾紛案件。案中涉及的房產在未取得不動產權證的情況下多次轉賣,最終引發糾紛。
辦案法官介紹,2011年3月,市民王某從周某那里購買了一套88平方米的拆遷安置房。當時該房尚未取得不動產權證,雙方未辦理過戶手續。2019年5月份,王某在未取得產權證的情況下,又將此房轉賣給了秦某,并約定辦理產權證時一次性結清余欠房款。
天有不測風云,當這處房產具備辦理產權過戶條件時,原房主周某卻不幸離世。2022年,周某之子(小周)通過繼承程序辦理了這處房屋的相關產權。為督促小周盡快配合過戶,秦某主動支付了7000元過戶費,然而小周收款后卻未協助辦理。無奈之下,秦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小周賠償違約金并協助其辦理過戶手續。
庭審前,承辦法官充分聽取了三方意見,并調查了房屋產權信息。原告秦某深感焦慮,表示:“房款我都付過了,對方就是不配合過戶,房子還掛在他名下。他還收了我7000元過戶費。”被告王某感到委屈,表示其曾多次催促小周過戶但無效,最后小周甚至還拒接他電話。被告小周同意房產過戶,但稱秦某支付的7000元已用于支付繼承登記費用,他不愿承擔再過戶的費用。
這起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但法官意識到單純判決可能無法徹底解決矛盾。法官介紹,案件中秦某與小周并無直接合同關系,嚴格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小周需先將房屋過戶給王某,再由王某過戶給秦某。這一過程不僅會產生額外費用,也會給當事人增添不必要的麻煩。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孔店法庭法官組織當事人開展多輪協商,協議約定小周一個月內協助秦某辦理過戶手續。最終,這場存在多年的糾紛得到妥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