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臺縣讀者王先生日前撥通淮河早報新聞熱線,他有一個關于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問題,希望淮河早報熱線能幫助解答。
王先生說,自己經營一家規模不大的建筑公司,營改增后,他在與一家開發商結算工程款時,遇到這樣一個問題:自己的建筑公司適用的是一般計稅方法,而開發商采用的是簡易計稅方法。王先生問,遇到這樣的不同計稅方法,是否可以開具11%的增值稅發票?如果施工方采用簡易計稅方法,而開發商采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可否開具3%增值稅發票?
淮河早報、淮南網記者就王先生所咨詢的相關問題,走訪了市地稅局相關部門,該部門負責人解釋道,遇到施工方適用一般計稅方法,適用稅率11%,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也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開發商選擇簡易計稅方法銷售不動產,無論是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都不能抵扣。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施工方,只能開具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給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開發商作為進項抵扣憑證。
(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