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家庭責任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發展狀況,尊重其參與相關家庭事務和發表意見的權利,合理運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親自養育,加強親子陪伴;
(二)共同參與,發揮父母雙方的作用;
(三)相機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潛移默化,言傳與身教相結合;
(五)嚴慈相濟,關心愛護與嚴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異,根據年齡和個性特點進行科學引導;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勵;
(八)相互促進,父母與子女共同成長;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發展、健康成長的方式方法。
第三章 國家支持
第三十條 設區的市、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采取措施,對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檔立卡,提供生活幫扶、創業就業支持等關愛服務,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創造條件。
教育行政部門、婦女聯合會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務,引導其積極關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狀況、加強親情關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