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為淮南市首例因違反社區監管規定被撤銷緩刑案
日前,一名男子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的規定,經三次警告后仍不改正,經司法機關建議,淮南市潘集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有期徒刑三年。這是淮南市首例因違反社區監管規定被撤銷緩刑的案件。
2011年7月20日,家住潘集區架河鎮的蘇某與其父親產生矛盾,想外出打工但沒有路費。當天中午,蘇某與朋友王某來到自己家中,趁其父親不在家,二人一起用菜刀等工具撬開其父親的桌子取錢,蘇某的侄子看見后上前制止,蘇某不聽勸阻,用手卡住其侄子脖子,進行暴力威脅,當場將桌子內500元現金搶走。蘇某的父親回家后得知這一情況,便向警方報案。蘇某、王某當天被民警抓獲。
潘集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考慮到本案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而且,蘇某的父親及其所在村委會都要求法院對蘇某從輕處罰,法院遂以搶劫罪對蘇某、王某判處緩刑,其中蘇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依法對其實行社區矯正。在社區矯正期間,蘇某不僅不按照規定參加教育學習活動,而且還多次參與賭博,未經批準擅自外出,經潘集區司法局多次警告后仍不改正。2012年9月25日,潘集區司法局認為蘇某違反社區監管,繼續進行社區矯正有較大風險,建議法院對蘇某撤銷緩刑。隨后法院審理認為,蘇某違反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遂依法對蘇某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接著,法院與潘集區司法局、潘集公安分局相互配合,11月10日,將逃到廣州的蘇某押回淮南,收監服刑。
據潘集區人民法院的法官介紹,本案是淮南市首例因違反《社區矯正實施辦法》被法院撤銷緩刑的案件。法官告訴記者,在司法實踐中,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引發的刑事案件以及交通肇事等過失性犯罪案件,法院根據此類案件的性質、情節及危害后果,對行為人多數判處緩刑、管制等非監禁刑,這樣不僅做到了法理與情理的融合,體現出法律的人文關懷,而且還能緩和當事人之間的對立情緒,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當然,行為人被判處緩刑、管制等非監禁刑后,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規定,自覺接受社區矯正機構的監管,珍惜和把握法律所給予的機會,否則就可能落得像本案蘇某一樣的結局。
(記者 冉韜 通訊員 周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