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結一起浙江法院委托執行賠償案
在許多“外來”案件的委托執行過程中,常會遇到地方保護主義,導致不少“外來”案件執行辦理效果不佳。3月27日,謝家集區法院克服困難,將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法院委托該院執行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圓滿執結,維護了遠在紹興市的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2010年10月,我市某汽運公司客車從安徽駛往浙江寧波,在行駛至杭甬高速寧波出口時,刮擦到匝道兩側的護欄,后又撞到在匝道上的行人郭某。這次事故致使郭某受傷,同時也導致車輛與匝道兩側護欄嚴重損壞。該事故經當地交警部門認定,駕駛員戴某和郭某負同等責任。郭某治療出院后,向紹興市越城區法院提起訴訟。因肇事車輛在我市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險,郭某要求我市該汽運公司及保險公司賠償19萬余元。紹興市越城區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做出了民事判決,判令我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郭某12萬元,汽運公司對超出交強險的部分承擔60%的責任。判決生效后,郭某向紹興市越城區法院申請執行,因我市該汽運公司的可供執行財產在謝家集區法院的管轄范圍內,故紹興市越城區法院將案件委托給謝家集區法院執行。
謝家集區法院接到該案件的委托材料后,立即指派執行法官前往被執行人該汽運公司送達執行通知書,并要求其盡快履行義務。而該公司表示事故車輛實際車主是王某,公司只是掛戶單位。為了盡快讓郭某拿到賠償款,執行法官又找到車主王某。但王某稱自己的車輛已被撞壞,沒錢賠償。執行法官在辦案中得知:事故車輛在我市某保險公司同時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而判決書中卻并未要求該保險公司在商業險的范圍內對超出交強險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于是,執行法官前往這家保險公司調查事故車輛商業險的理賠情況,并要求委托法院出具郭某的醫藥費發票、住院病歷、傷殘等級證明等材料,方便被執行人進行商業險理賠。在執行法官持續不懈的努力下,郭某于3月27日如數拿到了賠償款,案件得到了圓滿執結。
(記者 李舒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