斂財77萬獲刑10年
3月中旬,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法院對淮南礦業集團一分公司副總工程師梁某某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沒收其個人財產10萬元,退還贓款55萬元,追繳的其余贓款贓物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梁某某在2004年至2009年擔任淮南礦業集團企業管理部計算中心主任、信息分公司計算中心主任、應用開發部部長、副總工程師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該公司網絡技術管理和信息系統建設等項目上為11家公司謀取利益,先后32次收受賄賂,共計現金77.2萬元,另有價值0.5萬元加油卡一張、液晶電視及筆記本電腦各一臺。
法院認為,梁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嚴重侵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根據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認罪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作出以上判決。
(記者 張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