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7月22日,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陶某詐騙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陶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詐騙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8年7月,被告人陶某虛構其能從淮南市八公山區六號井買到便宜煤炭的事實,以合伙購買煤炭為由,欺騙被害人張某數次投入資金,至9月共騙取張某現金157萬元。同年11月,陶某給張某寫了一張157萬元的借條,其后便將手機關機。張某找不到陶某,遂向公安機關報案。后來,陶某又偽造一份建筑工程合同和一份協議,在2009年3月19日繼續欺騙張某時,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但贓款尚未追回。
法院同時查明,2008年7、8月,以同樣的方式,被告人陶某欺騙被害人孫某提前付現金買煤。同年10月,陶某讓被害人沈某將煤炭存放于其借用的煤場后,再通知孫某拉走沈某的800余噸。11月9日,陶某與孫某結帳,向孫某書寫兩張欠條,共騙取孫某煤款21萬余元。之后,陶某將手機關機,沈某和孫某找不到陶某催要被騙煤款,至今贓款尚未追回。
此外,被告人陶某以虛構購買便宜煤炭為由,采用高買低賣、支付部分煤款等詐騙手法,另騙取其他8人錢款。至陶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時,共計騙取張某、孫某、沈某等11人共計現金3217465元和煤炭800余噸,且拒不返還被害人。
法院認為,被告人陶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能購買到便宜煤炭的事實,采取拒不付款、支付部分煤款等方法,多次騙取他人3217465元和煤炭800余噸,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詐騙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遂作出前述判決。
(記者 張雪峰 實習生 周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