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上午,田家庵區人民法院一審以謝某等14人犯組織領導傳銷罪,分別判處其13年至2年6個月有期徒刑。
經審理查明,謝某等14人分別來自四川、重慶、海南、甘肅、河南等地。自2005年春天開始,被告人謝某等人在淮南地區以銷售天津天獅生物發展有限公司的產品為幌子,從事非法傳銷活動,以拉人頭發展下線為目標,大肆誘騙他人加入傳銷組織。截至案發前,謝某已經發展下線2000余人,且每發展一名下線,收取入門費用2800元/人,涉案金額600余萬元,該謝已經發展成“總管”級別,其發展的兩名直接下線又各發展下線1100余人。另外13人分別系該傳銷組織的“業務總管”、“業務經理”級別,有的還被自己的上線分派到陜西、湖北等地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個人涉案金額也從300萬元至20萬元不等。
法院認為,各被告人違反國家管理規定,以推銷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大肆從事傳銷活動,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符合組織、領導傳銷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其中謝某、明甲、明乙、林某為傳銷組織“總管”,涉案金額各數百萬元,被告人涂某等為傳銷組織“經理”,涉案金額分別數十萬元,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罪。依法判處謝某等“總管級”人員13年、10年等有期徒刑,分別判處涂某等“經理級”人員5年、4年至2年6個月有期徒刑。
(通訊員 劉福忠 茹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