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員從山西省晉城市沁水縣人民政府帶著190萬元承兌匯票回到淮南,為一起中央政法委掛牌督辦的積案執行工作劃上句號。
山西省晉城市沁水縣人民政府拖欠中鐵十局集團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利息共計5559183.7元。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后,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放棄了100萬元利息,從2004年9月至2007年底,被執行人分期履行了270萬元,余款的執行陷入僵局。
在此次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活動中,淮南市中院將該案上報中央政法委掛牌督辦,并多次向省高院匯報該案執行情況。在中央政法委的協調、安徽省高院及山西省高院的支持下,2009年4月,淮南市中院由一名副院長帶領執行人員再次前往山西省沁水縣執行該案,但該縣仍以財政困難為由不配合執行。為打破執行僵局,執行人員積極研究執行對策,一方面繼續加強對沁水縣有關負責人的法制宣傳和協調工作,督促其配合執行;另一方面,如果該縣仍拒不履行執行義務即準備采取處罰措施。經過8天的艱苦工作,最終促使該縣在財政非常困難的情況下,壓縮行政開支,減少預算支出,擠出190萬元全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
至此,該起拖欠5年的跨省執行積案得到圓滿執結,維護了企業的合法權益,為企業平穩度過金融危機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任 毅 柏 松)